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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鉴定费应该员工个人还是公司承担?

2018-09-13 16:20    发布者:老马    回复:0    浏览: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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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上班时受伤,伤势不重,但还是想做个伤残等级鉴定。单位很不配合,一会说我没有等级,让我别做了;一会又说,如果非要做,费用全由我承担。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小张来信咨询:我上班时受伤,伤势不重,但还是想做个伤残等级鉴定。单位很不配合,一会说我没有等级,让我别做了;一会又说,如果非要做,费用全由我承担。鉴定费用该由谁出?

老马同志回复:

我来介绍一下。

第一,你先要做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工伤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不服鉴定可申请再次鉴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伤残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五,关于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工伤人员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以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定期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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