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卖
崇明休闲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费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闻资讯
工作生计
游玩问道
会员活动
直播娱乐
业务合作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广告招租

2019电商法实施微商朋友圈代购代销违法吗?

2018-10-12 10:43    发布者:陈宁    回复:0    浏览:3566
分享到: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不知是从何时开始,我们的微信朋友圈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小广告,由此催生出来的假货、刷好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着电商行业进一步发展。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不知是从何时开始,我们的微信朋友圈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小广告,由此催生出来的假货、刷好评等问题越来越突出,阻碍着电商行业进一步发展。然而,国家最新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望将改善这些电商乱象。其中,电商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将代购、微商这一群体纳入了监管,同时还对营业牌照和纳税问题做出了规范。这是否意味着代购商品会涨价?未来,个人代购、微商这些群体是否会退出历史舞台?


部分从业者萌生退意

电商法落地,韩国的化妆品,澳洲的奶粉,日本的马桶盖,还有朋友圈里的泰国、欧洲、美国代购,明年还能照常经营吗?

上海的刘小姐由于外企工作性质经常出国,因此多了个副业:海外代购。不过最近她听说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代购有一系列规定,比如要求进行工商登记,还要纳税,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我就是做个副业,销售对象也只限于朋友圈里的好友,难道也算微商?”刘小姐向记者询问,“如果要像开店一样登记、纳税,实在太麻烦了,还不如不做这个代购了。”

无独有偶,张灵是一名留西班牙学生,平时给亲戚朋友买点东西,赚点跑腿费,也可以自食其力,她觉得累有所值,自己也能学到很多东西,例如清关、报关、物流、汇率等等,感觉自己无所不能,生活也充实。得知新法的出台,张灵说,她是一名学生,平时主业还是学习,业余买买东西,如果还要去办执照,那太麻烦了,可能就不做了。


与小刘和张灵的“小打小闹”不一样,小花则是职业代购中的一员。2012年,她放弃了国企的工作,利用有朋友在欧洲的优势,做起了奢侈品代购,但由于规模不大,至今没有注册成立公司。“我们都在观望,现在也是做一天是一天。”小花说,电商法对整个电商领域都有影响,但影响最直接、最大的是个人代购,像自己这样的职业代购,如果不做了就面临失业,但如果继续做下去,在政策严管下,必得面临转型的阵痛。

个人代购时代或将终结

事实上,电商法实施,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个人代购。按照新法,假如,你是一名代购,你准备在某个电商运营平台开店做生意,那么首先你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拥有营业执照,比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等。若注册卖家没有行政许可/销售资质,平台将有权报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若卖家/代购销售的是特殊类商品,则还需要获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资格,如销售食品,则需办理相关食品流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指出,无中文标签,未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工厂生产,未获取配方注册证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在网络平台销售等等。第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卖家而言,有责任和义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向记者分析表示,朋友圈从相对私人的圈发展到商业化,界限逐渐模糊之后,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抛了出来,这也是本次电商法进步的一点,将社交电商,尤其是微商这种模式放入监管范围,更多地从交易的实质角度出发,而不限制于微信朋友圈的定义,着力于市场安全对其进行规范。通过朋友圈进行海外代购的行为,在参考盈利数额、活动次数、时间长短等满足“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在监管范围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主管部门面临大量监管工作

在采访中,部分个人代购也向记者提出了疑虑,在朋友圈做微商是否受电商法限制?张灵问记者,“自己主要帮朋友代购,金额数量不大,不知道这类行为是否将被纳入监管。”


对此,记者查询了新出台的电商法,这一新法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都可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形式外,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就是说,即便是通过朋友圈、直播平台销售商品,从理论上说也将受到该项法律约束。

但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解释说:“对于通过社交软件/私人帮忙性质的代购是否会被纳入监管,关键看代购者是否会被定义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偶发的给亲友带东西回国一般不纳入经营活动范畴,但如果代购频繁、金额较大,甚至属于卖现货的情况,若没有一系列正规进口的手续或凭证,则需要考虑改为直邮方式,同时履行纳税义务。至于达到多少金额才会被判断为经营活动,解决小范围、零星小额的朋友圈代购的界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给出进一步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规定。”

他同时表示:“如果个人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毫无疑问,主管部门将面临大量监管工作,而微信、朋友圈的运营商也将承担一定管理责任,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管。”
0 顶一下
如需发表您的回复,请先 登录 或 快速注册 。
回复总数:0

网友回复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广告位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崇明广告展示

查看关联商家信息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崇明工商局堡镇镇工商所 南堡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堡镇工商局堡镇工商所

0点评, 0留言, 2259浏览
人均消费:¥0 元
运营时间:08:00-16:30
运营状态:正常营业
联系商家 我要点评 留言

我要问问

广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