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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015-08-15 13:12    发布者:张佶    回复:0    浏览: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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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4年9月,小岑与某电力设备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小岑作为项目负责人为该电力设备公司在上海XX基建项目开展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4年9月5日,至上海XX基建项目完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11月4日……试用期间,小岑工资为每月8000元,转正后工资变更为12000元”。2014年10月30日,该电力公司以小岑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小岑认为电力设备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将用人单位告上了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最终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岑的仲裁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笔者来做简要分析: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什么叫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呢?这其实是我国劳动合同三中法定期限类型的其中一种。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实践中该项目的开工之日,就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目的结束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显然在本文案例中,小岑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任务完成作为终止条件,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即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对于一些工作任务而言是无法确定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时间的,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因此,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显然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其他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外,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不得约定试用期,在非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问题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2、固定期限不满3个月用工。不满3个月的用工为短期的、临时的用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中也将这类情形定为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岑不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更可以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履行后的赔偿金。
四、任务完成不再续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笔者想提示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即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不再续约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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