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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夫妻为买房产假离婚成真法院怎么判?

2018-11-15 16:14    发布者:郭娜;王笛    回复:0    浏览: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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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先生和梁女士2016年签署了划分财产的离婚协议后登记离婚,但2017年底双方因财产分割对峙公堂,声称当初离婚是为了买新房规避限购政策,因此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应该属于无效,请求重新分配财产。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两人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王先生和梁女士于2016年9月12日离婚,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王先生抚养,梁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两处房产也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需要支付给梁女士其中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离婚后,王先生将其中一套房产以人民币680万元出售,而未出售房屋现市场估价在924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两处房产合计最低价为1604万元。

梁女士认为,二人离婚后王先生至少应支付她一半房价802万元,但王先生只付了550万元便不再支付,因此梁女士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款252万元。王先生提出了不同说法,认为按协议他仅需要给梁女士一套房屋价值的现金,目前一套房卖了680万元,而他已经支付梁女士570万元,只需再付110万元,目前剩余房款没有支付是因为梁女士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一审法院根据两人离婚时签订的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判决王先生限期内将剩余110万元支付给梁女士。

之后梁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诉时,梁女士称当时离婚是为了购买新房,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同时梁女士还提供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两人感情融洽,并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所以在这样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无效的,应该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王先生否认了“假离婚”这个说法。

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认为,两人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而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理应承担由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两人离婚存在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主观状况,但是不能据此就否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基于离婚协议内容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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