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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个体工商户能否不给员工补偿金?

2018-12-22 10:39    发布者:乔蓓华    回复:0    浏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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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宁先生是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私人定制服装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读者宁先生来信咨询:我是个体工商户,开了一家私人定制服装店,租赁了一个街面房作为店铺。因为店面所在地段不错,一直以来生意也蛮好。今年年初房东说因为政策原因,街面房不好再出租了,要我另寻他处开店。我到处寻找店面房,但不是地段偏僻就是价格过高。其间因为不知道今后还能否正常营业,我也不敢接太多的单子,店里收入勉强维持开销。店里本来有技师及店员四人,看到这种状况,2个年轻店员自己走了,就剩下技师老邹和老程。她们跟我也有七八年了,我不好因为自己的原因让她们没饭吃,所以介绍她们到我朋友开的一家服装厂工作,收入还是原来的标准。她们当时也答应了。

10月底,我把店关了,她们就去了我朋友那里工作。但最近两人不知听别人说了什么,突然提出要我再给她们一笔补偿。我又不是啥大老板,哪来这么多钱?再讲我给她们解决了工作,也没亏待她们,为什么还要补偿?我没答应,后来听我朋友说,因为补偿的事,她俩在他那儿也不好好干活,甚至将我寄存在那里的编织机也拿跑了,所以他们也不好再要这两个人了。现在她们经常打电话给我和我朋友要补偿,也不肯还机器,请问她们提出的补偿有道理吗?这个事情会不会连累我朋友?机器还要的回来吗?

乔法官回复:

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在1995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更是进一步明确,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你开办的服装店规模虽不大,但却属于我国劳动法所称的个体经济组织。技师老邹和老程受你雇佣,在你的管理下劳动,并接受你定期支付的劳动报酬,你们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调整。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对不同形式经济组织的用工有区别的规定,因此,你认为你的服装店与大企业不同,无需对员工承担补偿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变更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决定关闭、解散企业,亦属其自主权,但因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其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均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其本单位工作年限。你因服装店租赁场所被收回又一时无法找到合适地点继续经营而决定关闭服装店,此时你有义务对员工进行适当的安置。安置的方式可以是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让其自谋出路,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至其他用人单位,由新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采取后一种方式安置应当由新、旧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三方就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协商一致。你虽安排两位员工至新单位工作,但对于两人在你店里工作期间的补偿是否需要支付及在你处的工作年限是否计入进新单位的工作年限等问题均没有协商一致。现两人要求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她们至你朋友的工厂工作后与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你朋友要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亦须有事实依据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至于老邹和老程拿了原单位的财物不归还,显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要求其返还。作为小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抗风险能力本就不强,经营中更需时刻关注市场变化,并作好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此次的事情对你而言无疑是一个教训,希望你心平气和地与两人协商,让她们充分了解你的实际状况,以达成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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