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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不签劳动合同出了工伤公司想补签就行?

2019-01-16 17:29    发布者:赵思宇    回复:0    浏览: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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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小郭骑车去上班的路上,由于自行车故障,就停在马路边修理自行车,不料被骑着电动车的文某撞倒。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一位保安反映发生在他身上的一段经历。他称在5月清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说自己因排班整月无休,事发当天是安排上班的。单位起初主动帮保安申请工伤,中途因故撤销申请。在保安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单位向人社部门出具“证据”,证实保安是做六休一,事发当天并没有安排该保安上班。之后人社部门经查不予认定工伤。保安坚持认为单位的证据有问题……

职工自述:入职时没签合同没缴社保

郭文聪称,2018年1月22日前后,骑自行车经过维卡塑料公司工厂时,看到保安室玻璃上贴着招聘字样,于是按照招聘信息联系了这家物业公司姓马的保安队长。交了证件,没过几天就上岗了。小郭说,这家叫卫丰物业的公司没有与他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费,连续上班无休息日,一天工作12个小时。两个星期倒一次日班、夜班,连着上13天6个小时,休息6个小时。每天日班的执勤时间是早上6点30分到下午6点,晚班是下午6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30分。每天在岗期间,要拿着电子打点巡查棒在厂里巡逻数次,并写下值班工作情况记录。

小郭说,工资按照一个白班135元、一个夜班115元计算,说是法定节假日给三倍工资。他向劳动报记者拿出银行流水单,2018年2月工资显示3360元,3月份3290元,4月份转账3303元,这些钱是直接打到银行卡里的,除此之外,每个月工资总额中有500元以现金方式发放。小郭拿出几张照片,称是自己曾经拍摄的2月、3月考勤记录,每个月自己出勤的天数都是满的,上日班标记为A,上夜班为B。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8年5月11日周五早上6点左右,郭文聪称自己骑车去上班的路上,由于自行车故障,就停在马路边修理自行车,不料被骑着电动车的文某撞倒。小郭说,当时摔趴在地上,右腿没有知觉。事发后,小郭称先打电话给物业公司马队长说明发生了交通事故,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救护车把小郭送到松江区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股骨内髁骨折,建议卧床休息两个月,医生让他一周后复查。5月18日他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文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文聪无责任。

小郭休息一周后再次来到医院复查时,另一位医生建议他做手术。医生在他右腿股骨内侧髁股上开刀打了三颗钢钉固定,手术顺利,但由于手术普遍会产生并发症,导致膝关节僵硬,肌肉粘连,右腿无法弯曲。此时,他从5月18日住院手术到5月29日出院,医疗费自费花去近20000元。出院后又转到上海市第五康复医院,进行康复训练直到7月13日,自己又支付了15000余元。小郭称,没想到康复过程的疼痛远远超过手术,在康复医院接受了长达75天治疗,此后回家继续治疗,花去很多医药费,又进行了长达100多天的锻炼。

担心合同内容不公拒签

小郭告诉记者,在5月21日左右,卫丰物业公司的林经理来到医院,拿着一份劳动合同让他签名,说是帮他申请工伤认定。他说签完之后,想起了合同里一些内容对自己不利,于是赶紧从医院打车追上林经理要回了两份合同。第二天,公司郑经理又新拿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小郭依然不肯签,他说看过合同还是觉得有问题,比如劳动报酬的计算与真实情况不一样,合同称单位代扣代缴税和社保,实际是没有缴社保……

小郭指着手机里的短信说,6月7日收到以上海卫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署名的短信,让他抓紧时间把材料交到公司,超过工伤认定申报期限,产生的责任自己负责。小郭回复表示在医院出不了院,请公司派员过来与自己父亲和朋友商量;上班后没有签合同没缴纳社保,腿撞伤后第一份合同是空白的,四月份工资表也没有让签字,等于扣发工资。6月8日公司又短信联系,表示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让他抓紧时间到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伤受理窗口。7月10日、7月11日,公司林经理又发短信告诉他,公司帮你走工伤流程也需要劳动合同,站在对你负责的起点上,慎重考虑。公司为了保障你的利益,但你一直拒签,你受了伤公司一直积极处理,并向人社部门做了申报,而且劳动合同是证明你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纽带,你抢走合同和后面拒签合同的行为公司会记录在案。期间,小郭始终拒绝与单位签劳动合同。

申请工伤结果不予认定

在康复医院时,郭文聪遇到松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前来调查。他说看到工作人员拿了一份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自己没签过,是冒充他签名。他听工作人员说,劳动者也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于是小郭在6月20日前后申请工伤认定,委托朋友交了上班路线图、出院小结等材料,之后自己又补交了考勤表照片等。

小郭表示,咨询的律师称可以先帮他打劳动关系官司,再帮处理工伤问题。于是他出院后回河南老家养伤,委托的律师助理于7月中上旬申请劳动仲裁。7月22日前后仲裁开庭,小郭称不清楚委托的律师如何跟单位沟通的,开庭他没有去。8月22日,他收到律师寄来的快递,催他把劳动合同赶快签了。他这才签了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签署日期写的2018年1月22日。

小郭说没想到,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松江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上面写着:经查明,2018年5月11日申请人未安排其上班。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小郭通过电话询问松江区人社局得知,单位提交了自己在维卡塑料公司里的巡逻打点记录、考勤表,还有保安马队长、其他保安同事签名的证言。这些材料显示执勤保安是做六休一,物业公司在事发当天未安排小郭到塑料公司执勤上班。小郭认为单位证据作假,自己当天是上班的,企业里的人显然在说谎话。

企业回应:以事实和证据说话

记者先联系了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郑经理,他先是表示可以见面说明情况,当天又称临时有事到外地无法见面,转交公司陈经理择日说明情况。郑经理电话中表示,公司欢迎媒体的监督,到底是不是工伤,还是以事实和证据说话,劳动部门的结论也是经过了严格调查。

第二天记者见到了该公司业务经理陈先生,他告诉记者,保安是做六休一,休息日并不固定。公司一开始想帮小郭申报工伤,后来才发现保安队长那里的排班记录,当天没有安排郭文聪上班,于是向松江人社局撤销了申请,公司从没用伪造过的劳动合同申请工伤。他拿了一张5月份的考勤表影印件,用来证实保安排班是做六休一,小郭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按照公司排班并未安排其上班,签字的是保安马队长。他还解释,保安每半小时或1小时要在客户公司巡逻,保安使用的巡更棒会打点记录,会自动存储在电子信息系统里,没有办法修改和作假。不过时间久了,系统里的记录不可能一直留存,在人社部门调查时,公司已经提供了打印出来的记录,每个月都有一两百张纸,五个月的记录太多了,是装在马甲袋里送去的,公司并未留存复件。对于小郭曾出示的保安手写的值班工作情况记录、二三月的考勤表照片,陈经理均表示从没有见过,不能证明真实性。记者询问保安队长马女士时,她称郭文聪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公司没有安排郭文聪上班,保安是做六休一的。

同时,记者向处理小郭工伤认定案件的松江人社局工作人员宋女士了解了当时情况。她表示,根据单位提供的材料,查询核实了装在塑料公司的电子巡更系统记录,连续查了5个月的,都显示小郭是做六休一的,同时又有证人证言、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等材料作为证明。

愿意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当被问起是否为郭文聪缴纳了社保费,陈经理说具体不太清楚,要问公司行政人员,如果没缴的话可以帮员工补缴。陈经理向记者表示,公司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面才补签,也是有工作不足的地方,该承担的责任是不会逃避的。他说,公司承认与劳动者目前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已经在2019年1月8号前后发函通知郭文聪回来上班,劳动者愿意的话会为他安排新岗位。对于劳动者受伤后这几个月的工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发放,未缴纳的社保费可以补缴,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沟通解决方案。总之,单位不是不讲道理,可以与郭文聪坐下来讨论、协商解决。

目前,单位已与劳动者当面沟通协商。截至发稿前双方就相关事宜仍未达成一致解决意见。

专家观点:工伤认定需先证明劳动关系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干事、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玲娣律师分析认为,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条做了较大的调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与否,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一般均认定为工伤。

从本案看,小郭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小郭无责任。起初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报工伤及手续问题上绕了很大弯路,耽误了较长时间。根据《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申报,劳动者可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可申请工伤认定。申报工伤时,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常见的即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本案中发生事故后,保安公司向小郭一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收集工资单、社保卡、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工作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律师在此提醒劳动者,尤其是在发生工伤后,单位提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劳动合同的订立既是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保证。

劳动者证据搜集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小郭在工伤申报后,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时,对于当天是否系“上下班途中”问题,因公司的巡逻电子打点记录、考勤表、证人证言等认定事发当天公司未安排小郭上班,故出具《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宋玲娣律师表示,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宋律师提示,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享受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以及根据相应法定情形,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然而,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则意味着一旦发生了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排除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躲避责任,而消极应对劳动者工伤认定情况。如果单位能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则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掌握的证据至关重要。而有些证据又是由单位掌握,不容易拿到,劳动者日常要养成留存证据的习惯。一旦因为证据不足影响了工伤认定结果,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笔不小的损失。

倒签劳动合同也有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宋玲娣律师认为,小郭开始不肯签合同,一方面可能想通过劳动仲裁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可能认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中存有不实情况。若合同中内容存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可依法认定为该条款无效。如果保安公司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小郭不与保安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超过一个月的,保安公司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小郭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应当支付小郭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发展到后来劳动者还是与单位倒签了劳动合同。“倒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或许有人会建议小郭落款的日期写成实际签署的日期,即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补签合同的时间,可显示实际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

宋律师说,用人单位不该认为出了问题,只要倒签或者补签合同就能完全免责。目前,对于“倒签”以及“补签”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虽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最高院意见认为,倒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系属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所寻求的手段,其仍旧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补签能够体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维权,应当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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