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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事可以自己找人代班吗会有什么问题?

2019-02-28 15:11    发布者:周斌    回复:0    浏览: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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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小品《啼笑皆非》中,尽管贾玲的角色是事出有因,但是因故不能接单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私自找人“代班”对于员工来说,是很不妥当的。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在小品《啼笑皆非》中,尽管贾玲的角色是事出有因,但是因故不能接单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私自找人“代班”对于员工来说,是很不妥当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上诉案。钟先生是某船舶公司的船舶检验员,原定于2016年10月30日需要钟先生现场监督货轮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事实上,真正在现场监督的是钟先生的朋友高先生,双方一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情况。装船期间,因风电设备捆扎的安全问题,货轮船长与电话另一头的钟先生产生争议并导致装运暂停,直至双方协商一致用空气袋取代捆扎带后才于11月1日恢复装运工作。

该船舶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其擅自代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现决定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对船舶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该船舶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找朋友高先生“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钟先生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就其已经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提供证据,但目前证据显示,船舶公司负责人仅同意钟先生找人接替其装船后的收尾工作,钟先生最后离开岗位并未得到船舶公司同意,且钟先生请他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内容并不属于装船后的收尾工作。

钟先生也自认,船舶公司不存在关于代为履行的规章制度或惯例。因此,钟先生未经船舶公司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而引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船舶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劳动者在履行义务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根据我国人身相关内容的不可转让的性质,劳动者应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找人代替,除非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私自找人“代班”属于严重违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如本案一审认为,要看用人单位有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代班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予以界定。而二审认为,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

但不管怎么说,作为劳动者而言,身体不适绝对不是私自找人代班的理由。特别是像小品里贾玲这样的员工,找人“代班”还能赚差价,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她的计划真的被实施成功,一旦被公司发现,被开除也是很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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