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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组建工会要求公司盖章却被开除怎么办?

2019-04-02 14:12    发布者:张锐杰    回复:0    浏览: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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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供职于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徐女士日前反映,在自己和工会筹备小组成员提交申请工会组建函后的第三天,自己接受了公司突然安排的一场调查。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供职于某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的徐女士(化名)日前反映,在自己和工会筹备小组成员提交申请工会组建函后的第三天,自己接受了公司突然安排的一场调查。在调查结束后仅一小时,B公司就向她送达了在调查中“擅自离开”、“拒绝配合调查”的两个严重书面警告处分以及“以欺骗手段、并伪造材料的方式向上级工会提交建会申请材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

这让徐女士无法接受,她坚称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解答自己的疑惑。日前,徐女士来到劳动报信访室,详细阐述了自己在递交申请工会组建函后所经历的一系列波折。

职工自述:一场突如其来的调查

据徐女士回忆,B公司所在的B集团在中国经营已经多年,下属多家子公司均未成立工会。2018年4月起,因周围许多同事希望成立工会,徐女士主动联系街道总工会,咨询有关公司成立工会的政策和流程,得到了街道总工会的耐心解答。关于主动咨询组建工会的原因,徐女士介绍,此前同事们在聊天时有提到组建工会的意愿,加上徐女士自2006年入职,算是企业的老员工,又是财务经理,平时接触的同事较多,因此她希望能够促成工会的建立。

同年5月,在徐女士及同事的努力下,有70余名B公司职工都有了加入工会的意愿,并签署了成立工会的意愿书。徐女士回忆,到了2018年11月的时候,她了解到B公司的上级已同意成立工会,并且从街道总工会了解到同属一个集团的另一家C公司已经提交了工会组建的申请函,并且已经进入了审批流程。得知这个好消息后,徐女士也准备提交自己所在公司的申请函。12月18日,在B公司行政部,徐女士与另一名工会筹建小组成员在组建工会申请函上盖章后,徐女士与另外两名工会筹建小组成员共三人一起将申请函提交到了街道总工会。

没想到3天后的12月21日,公司就对徐女士及另外两位筹备小组成员展开了调查。更让徐女士想不到的是,调查结束后的第二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函。据徐女士提供的通知函可见,公司开除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公司认为徐女士以欺骗手段、并伪造材料的方式向上级工会提交建会申请材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另一点则是公司认为徐女士在公司组织的调查访谈会中,“擅自离开,之后又拒绝配合调查,分别构成两次严重书面警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等章程,因此与徐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疑问一:申请使用的公章等材料为何被称为“伪造”?

“在整个事件中,无论是说我违纪构成两次书面警告,还是说我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伪造的情况,均与事实不符,因此我都不能认可。”

徐女士向记者反映,11月份得知工会组建工作有进展后,他们开始着手申请材料的准备。按照此前向街道总工会咨询的申请模板,她写了一份“B公司申请工会组建的函”,由于申请函落款为公司,她与另一名筹备小组成员前往公司行政部要求加盖公章。在徐女士提供给记者的一份公章申请表上,记者又看到公章申请的目的写的是“B公司建工会申请函”,使用数量为2。“在我填好表后,工会申请函也通过行政部的同事看过确认后,在行政部同事和我们两名筹备组成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两份申请函完成了盖章。”当天,徐女士将申请工会组建的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写明仅供工会组建使用)及三名筹备小组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均写明仅供工会组建使用)交到了街道总工会。

徐女士告诉记者,她提供给街道总工会的这三份材料,都不存在伪造的情况,为何B公司在其解除合同通知函中称之为“伪造材料”呢?

疑问二: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B公司解除徐女士劳动关系的另一个理由,是徐女士在调查中有两次严重违纪,受到两次严重书面警告,对此,徐女士同样不认可。

徐女士回忆,公司的调查是12月21日下午两点半左右突然启动的,当时,自己的上级主管突然通知自己去会议室开会,她事先并不知道会议的内容。在进入会议室后,她发现参会的是公司法务及两名公司外聘律师主持,会议室外也有保安,这让她警觉起来。“我当时就和他们说,年底是财务工作最忙的时候,我手里也有一些工作没做完,表示要处理一个电话后参会。”根据该公司提供给仲裁的录音材料,双方进行了大约5分钟左右的拉锯,随后由其中一位调查人员表示徐女士如果需要离开现场,是违反了劳动纪律。随后,另一名调查人员表示可以等徐女士半小时(去处理自己的事情)。

离开会议室回到座位上的徐女士,在下午3时2分收到了上级主管的邮件,邮件称参加调查访谈会议是公司对她的正常工作安排,徐女士有义务参加并配合调查。但是徐女士在会中擅自离开,已经构成了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工作指令的行为,可以处以严重书面警告。该主管同时写道,“现再次通知你于3点半前继续参加调查访谈会议,如果再次缺席,将继续构成可以处以严重警告的行为。”徐女士当即回复,她收到这封电邮“觉得很奇怪”。

于是,徐女士三点多重新回到访谈会议现场,调查人员首先核实了徐女士的身份,随后询问其是否在12月18日与其他员工一起到街道总工会代表公司提交了建会的申请,该事是否属实。

徐女士认为B公司在调查中反复询问她是否代表B公司向街道总工会提交了建会的申请,由于B公司法务和外聘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希望徐女士明确回答“是”或“否”,这个问题带有“逻辑陷阱”,已经严重侵害了她自由表达的权利,因此,徐女士在提醒他们这种行为已经涉嫌干扰阻挠组建工会活动后,她表示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拉锯战至此结束。此后,徐女士与B公司法务又交谈了10多分钟,当天4点左右,调查人员结束了此次调查。

对于B公司的第一份“擅自离开”的严重书面警告,徐女士表示,当时离开会议室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情绪当时确实比较紧张,希望能够先平复心情,而且B公司调查人员也给了她“半个小时去处理一些自己的事情”,其实她在离开后仅仅是去了趟洗手间,回到办公室处理了些工作电邮,结果就收到了她上级主管让她惊讶的警告电邮。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徐女士认为,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她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出现不配合的情况,事后也与公司法务进行了简短的交流,并约定另约时间再进行沟通。

疑问三:究竟是否得到公司的授权?

在记者的后续调查中,该公司法务刘小姐表示,由于申请函的落款是以公司名义申请,但是在公司看来,公司是没有给到徐女士这样一个授权的,对于事实情节也不予认可。她表示,徐女士等人未经公司授权及批准,不能代表公司进行申请组建工会的活动。在该公司事后提供给街道总工会的一份说明函中也表明,由于申请材料未经公司授权及批准,并非公司提交的材料,员工方未曾与公司进行披露和讨论,公司不知情,也未就该等事宜授权任何人提交申请材料。

但是,徐女士则认为,自己与同事共同有申请组建工会的意愿,其申请主体应该为职工或工会筹备小组,与公司是否授权其代表公司并无直接联系,无论申请函的落款内容是什么,都不能改变职工及筹备小组才是申请组建工会主体的事实。

记者调查:街道总工会:愿为徐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记者首先联系了徐女士所在企业的街道总工会,据介绍,该企业有6家相互独立的子公司位于辖区内,徐女士就职于其中一家子公司,即B公司。早在2014年街道工会就开始了该集团在辖区内几家公司的工会组建工作。由于集团属于外资企业,因此在各类程序等方面都需要确认,进展相对比较缓慢。“这期间我们街道总工会一直和企业保持联系,我们也多次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能够了解工会。”

据街道组建工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4月在与徐女士接触后,街道总工会认为这是一个推动企业建会的好契机。街道总工会和徐女士协商,先由街道总工会出面与企业沟通,推动企业进入工会组建程序。“我们和企业沟通,表示如果职工对企业建会是有需求的,这与企业的发展本身并不违背,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重视。”

同年11月,街道总工会收到企业方的工会组建计划书,并于11月15日提交了该集团下属C公司的申请组建工会的函。当时,街道总工会发现徐女士所在B公司并不在工会组建计划书中,计划书中仅有5家子公司,后经沟通得知,企业方认为徐女士所在公司并非注册在该区,因此并没有列入计划。后经街道总工会告知工会组建属地化管理的细节,该公司随后补交的计划书中涵盖了徐女士所在的公司。

12月18日,街道总工会收到徐女士提交的申请组建工会的函,对工会组建进度感到欣喜。谁曾想12月21日,街道总工会就收到了徐女士所在公司的函,就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了澄清,称徐女士等人没有经过授权,因此组建工会申请材料无效,并表示工会组建事宜正在公司计划中进行,并告知了公司授权的联系人信息。同时,该公司也将解除徐女士劳动合同的通知函一同递交给了街道总工会。得知此事后,街道总工会和区总工会积极参与协商,并表示愿意为徐女士提供法律援助等帮助。

公司坚称“徐女士没得到公司授权”

对于徐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该公司法务刘女士回应,此事已和总部及公司管理层汇报,由于公司负责媒体接待的同事不在,因此并不方便多说。她表示,由于公司和徐女士处于劳动仲裁阶段,对于双方争议的细节,公司不会给予过多评论,公司既然已经同意走司法程序,就会尊重法律的判决结果。刘女士还表示,公司与上级工会之间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徐女士和工会的接触情况他们并不清楚。她最后强调,目前为止,从司法仲裁和对外的角度,公司统一的态度是,“徐女士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

据了解,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因企业对证据提出异议,仲裁庭决定择日再次开庭。

专家观点:职工成立工会无需企业批准

那么,徐女士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原因是否成立?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的陆胤律师认为,从事件所发展的过程来看,目前尚难认定徐女士存在违纪行为。

公司解除徐女士劳动合同的第一个理由,是在徐女士递交申请工会组建的函后所开展的一场调查访谈会,会中认定徐女士存在两次严重违纪行为。对此,陆胤律师认为,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要结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考量,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则需要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

“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较难认定构成两次违纪。”陆律师认为,徐女士中途离开有合理理由,一是其告知调查人员自己有本职工作需要完成,且已经得到调查人员的同意。其次,公司所说的不配合缺乏明确所指,“如果徐女士仅仅是沉默不表态,这也是公民的正当权利,正如在庭审中当事人也具有法定的沉默权。”他表示,在内部谈话中徐女士保持沉默并不足以构成违纪事实。

“根据《工会法》第3条、第11条及第50条可以看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无需公司的批准,公章加盖与否不会影响该申请函效力。”针对该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点,也就是徐女士的工会组建申请函是否存在“授权”等情况,陆律师认为,退一步讲,从法律角度来看,成立工会并不需要单位同意,这一盖章行为本身并非法律所需的授权行为,所以徐女士也不构成非法获取授权的违法行为。

陆律师表示,通常公司对公章的使用会实施一定的流程性管理。一般情况下,符合公司规定的规范性的公章使用,可以被认定为该份文件所载事项取得了公司的批准同意。“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在现实生活中都足以构成公司授权的权利外观,即便当事人并无代理权,然而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当外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时,这样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具体到本案,如果徐女士当初参与筹备工会的申请经公司内部流程审议通过并加盖公章,则完全构成有权代理。”

陆律师表示,该案件的核心在于徐女士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流程,譬如是否存在欺骗公司、伪造材料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欺骗行为,盖章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就不能将其定性为重大违规行为。

职工可自行加入工会组织

关于工会组建的流程,记者也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对于一些迫切希望加入工会,企业又迟迟不作为的职工来说,体制外入会、网上入会等形式也是职工可以选择的途径。

专家说,近年来,针对企业迟迟不愿建立工会,而职工迫切想要加入工会的情况,上海市总工会也做出了不少改革尝试,2015年,市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在企业体制外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的试行办法》,试行企业体制外组织职工加入工会。2016年4月,市总工会于“申工社APP”中上线“我要入会”栏目,积极探索“互联网+”工会工作,让职工通过网络平台,“手指动动”即可加入工会,实现了职工入会方式的新突破。

崇明商家网表示:既然申办工会不需要公司盖章,那么为什么还要要求盖章,这显然是政府在筹办企业或公司工会政策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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