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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休一的岗位员工就没有年休假吗怎么算?

2019-06-11 09:13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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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大部分保安的工作安排都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做一休一等方式,让企业误认为其休假时间已经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因此不应再另行安排年休假。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黄先生是一名保安,与一般守门保安不同的是,他主要负责公交车上的安全问题,关注乘客的人身、财物安全。工作两三年来,这份工作一直让他挺满意,虽然公司没有给他和同伴休过年休假,但是未曾出现过拖欠工资等情况。

然而,就在2018年,他的母亲在老家得病,需要他不时在身边照顾,黄先生开始隔三岔五地向公司请事假,回老家照顾,直至今年年初最后一次请假,他却遭到了公司经理的回绝,甚至面临没有工作可做的局面……

职工自述:家中有事请假却遭经理回绝

事情发生在今年黄先生向公司最后一次请假的时候。“去年9月份,我母亲被查出大病,我带她在上海好几家医院都看过,医生都说还是要以回家静养为主。所以我就安排母亲回老家养病。”母亲被送回老家静养,身为人子的他也必须常常往返上海与老家,为此他开始频繁地向平日里负责自己日常工作的队长请假。

“我们平日里请假,一般都是填写请假单,由队长审批就可以了。”他告诉劳动报记者,从2018年9月起,他开始向公司请假,有时候3、4天,也有时候7、8天,队长没有表示过任何不满的情绪,他对队长的批准很感激,毕竟他也明白自己的请假有些频繁,队长的“爽快”无疑帮了他一个大忙。

让他没想到的是,就在今年的上半年,黄先生按惯例填写请假单,想交由队长批复,但是当天队长因为有事,没在办公室内,为此他去找了副队长。“副队长告诉我,他没有这个权限批10天的事假,要么让我等队长第二天回来,要么让我找公司负责的经理签字。”由于母亲的病情迫在眉睫,如果再等一天,相当于就要晚一天回到老家,黄先生觉得时间紧迫,母亲的病情更为重要,为此他找到了公司经理,想找他审批这次事假。

他刚找到经理,经理就口头表示这次事假他不批准。“当时我就问了经理,为什么不批准,经理说我平时一直请假,他也屡有耳闻,请假次数这么多影响到公司整体的工作安排。”黄先生说,经理不仅没有批准他的事假请求,同时对于他这段时间频繁请假的行为进行了一番说教,甚至还认为他消极怠工。经理的话说得重了,黄先生的心里也不好受,为此他将请假审批单放在经理的桌上,自己便离开了办公室。

就在他离开办公室十分钟后,他接到了平日里负责统计他们工作时间表单同事的电话,“她通过电话告诉我,我请假的事经理已经跟她说了,她确定一下我这次请假要请几天?我告诉她,我请十天事假,但是快的话我争取在一周时间内就会回来工作的。”同事的这通电话,在黄先生的理解中,就是经理同意了他的事假请求,为此他便赶上了回老家的车。

正如黄先生在电话中所说的那样,原本请了十天事假的他在第七天便匆匆赶回公司,因为他也知道因为自己的请假,会造成别的同事工作量的增长,自己也过意不去。当他回到上海,打电话告诉队长自己要复工时,队长却通过电话告知他,不用来上班了。

工作至今未休过年休假

这次请假事件引起了黄先生和公司的劳动纠纷。除此之外,让他更为不满的要数公司的年休假问题,“如果说我平时有年休假的话,我也用不着这样三番五次地和公司请假了。”他告诉记者,在此之前自己也曾在一家企业做过保安,当时那家保安公司就跟他说过,工作满两年后他们就有2天的年休假,且工作时间每增长一年就增加一天的带薪年休假。这对于黄先生而言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也是他到上海打工以来第一次知道有带薪年休假这回事。但是换到这家公司之后,队长告诉黄先生,这里是做一天算一天的工钱,也就是说工作了有钱拿,不工作就没钱拿,“像我们不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是155元/天。如果请假的话,当天就不给我们计算工资,所以我们的工作时间表尤为重要。”平日里他的工资是根据工作时间表来计算的,而工作时间又是分为早晚两段时间:早上六点半到九点半以及下午四点至七点半。工作时间上,他坦言的确比普通保安工作自由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自己就没有年休假的权利,“至少,公司从未告诉我有年休假这个东西。”他认为,公司应该像请假单一样提供年休假单,他才能知道有这么一回事。

公司回应:正在调查职工违纪情况

为了证实黄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记者来到了位于普陀区的这家保安服务公司了解情况,公司人事部门的一名王先生接待了记者。在听记者大致表达了黄先生的情况后,他也向记者介绍道:黄先生是负责公交车上的保安工作,并非是跟着某一部公交车一路安保,而是在某一条线路上,每隔几站替换一部公交车,进行巡视和安保工作。

“做他们这份工作,因为比较自由,所以公司必须对他们进行约束管理。”王先生进一步介绍道,公司会让每一名保安在每一个车站的调度处进行签到,并根据签到时间判断员工是否准时上班,且每一张表都由车站的调度员签字确定。

王先生表示,黄先生的问题主要在于他制作了假的工作时间表,属于违纪行为,“但公司没有开除他。”王先生强调,当前公司正对他的情况进行调查,等调查属实后,会对其做出相应的决定。

年休假按法律规定执行

针对黄先生所反映的年休假从未有过的情况,王先生告诉记者,公司向来是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的,“如果我们的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就给他们放5天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就放10天;满20年的,放15天。”至于职工的休假方式,王先生则表示,这需要职工自行提出,公司在接到职工提出后会让他们休年休假的。

对于黄先生所说的其他情况,王先生表示,公司总部目前对这名员工的情况并不清楚,待了解清楚后再做沟通。

职工回复:“伪造”制表事出有因

那么,是否真如公司所说,黄先生是因为制作虚假工作时间表而遭到停工的吗?为此,记者再次联系到他,他告诉记者,公司所说的制作“虚假”工作时间表实属“事出有因”。“我们一般是从早上六点半开工,到早上九点半收工,基本上是每天早上自己分管公交线路上的所有头班车都要经过我们的安保。”他进一步解释道,因为早高峰的原因,一些公交车往往会出现延时、乘客拥挤的情况,因此会出现就算我们六点半在车站等好,公交车也要到六点四十分才来的情况,如果属实制作工作时间表,即填写六点四十分,某某站,上车巡检,那么队长在检查制作表时就会以迟到10分钟为由克扣他的工资。“你让我怎么办?实际上,我早在六点半的时候已经在车站等着了,那如果照车辆进站时间填写表格,又为什么要算我迟到呢?”

而现在,由于公司没有让黄先生回去上班,也没有帮他办理退工手续,黄先生落了个没有工作可做的尴尬局面,“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我不可能到外面再找一份工作,但是公司也不发工资给我,我究竟该怎么办?”

专家观点:员工受罚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

按照企业所说,黄先生是因为伪造工作时间表,因此才遭到公司“正在调查”的决定。对此,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毅认为,无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何种决定,企业都应当按规定支付其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办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在“扣职工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注意:首先,职工必须存在违纪行为,即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不是一般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规章制度中有对违纪的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同时还规定有相应的降低工资的数额;第三,相关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企业降低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如果按照保安公司所说,职工的“伪造”行为确实违犯了规章制度,那么,规章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由于保安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规定,我们无从知晓,但即便按规章制度规定扣除工资,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辞退员工企业应出具相应证明

唐毅表示,有些劳动者或许会和黄先生一样有这样的想法:“公司喊我不要去上班,就意味着已经‘辞退’了我。”事实上,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有可无。

但是,值得提醒劳动者的是,如果企业并未出具任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也不能够不去上班,因为这种情况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续存,企业对于劳动者具有管理责任,因此企业完全可以以“旷工”为由,对劳动者进行惩处,旷工天数多的话也有可能会遭到企业的辞退。

唐毅认为,并非所有的违纪行为企业都可以直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违纪处罚中最严重的处理方式。哪些违纪行为属于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纪处罚中最严重的方式,对于劳动者一般违纪行为,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对那些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制定违纪处罚条款时企业也应当兼具合法性及合理性。

年休假应由企业统筹安排

唐毅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难发现,虽然年休假是法律规定应休的假期,但是职工应该听从用人单位根据具体的情况统筹安排。

同时,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如实给予职工年休假。

回到本案,保安公司以职工未自己提出休年休假为由,未安排职工休假,这种做法实际上明显有瑕疵。首先,在实践,虽然很多企业采取“员工申请,企业审批”的方式处理年休假,但是并不表示企业可以不尽到提醒职工未休年休假的义务;其次,如果员工当年未休年休假的,保安企业也应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无论怎么说,企业都不应当以“员工未提出申请”为由,不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益。

做一休一年休假权益不能少

黄先生说他和公司的纠纷,根源问题在没有年休假。倘若平时有年休假的话,他就用不着三番五次地和公司请假,也自然不存在是否真实请假成功的问题。

在保安行业,有带薪年休假似乎成了一件奢侈的事儿,还有不少打工者甚至将有无带薪年休假作为该公司正规与否的衡量标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保安行业普遍少有年休假制度呢?其根源还是对年休假制度有误解。

首先,大部分保安的工作安排都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做一休一等方式,让企业误认为其休假时间已经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因此不应再另行安排年休假。然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只有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等情形,企业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休假与否与执行哪种工时无关。

还有一个误解,认为保安的工资是一天算一天的工钱,工作了有钱拿,不工作就没钱拿,因此休假就自然而然地没有工资。事实上,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就是“带薪”休假,只要职工申请年休假获得审批通过,公司就应该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即便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确实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不论职工实行的是何种工时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权益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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