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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众号文章使用明星剧照如何判肖像权?

2019-06-12 16:01    发布者:郭娜    回复:0    浏览: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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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某传媒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马伊琍照片,并配以盈利性的广告宣传。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某传媒公司因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马伊琍照片,并配以盈利性的广告宣传。昨天,上海一中院对马伊琍肖像权纠纷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一中院认为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犯了马伊琍肖像权,判决维持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的一审判决,驳回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7年,马伊琍在《我的前半生》一剧中饰演角色“罗子君”,该剧播出后,传媒公司于同年7月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马伊琍被素颜“小三”打败?不要什么事都怪人设》《马伊琍为什么演不好亦舒女郎?》两篇文章,其中使用了多张马伊琍的剧照作为配图,同时微信文章中还附有整形外科医院服务项目及声优课程的相关介绍、二维码、优惠价格宣传等广告信息。

马伊琍认为,传媒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作为宣传文章的标题及配图,且文中附有提供商业服务的广告信息,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等合法权益。

2018年7月,马伊琍将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传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马伊琍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侵害其姓名权,判决传媒公司赔偿马伊琍4万余元。

传媒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的剧照系经过艺术加工过的演员角色,非本人形象,并未侵犯马伊琍肖像权,即使构成侵权,也仅是侵犯表演者权。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剧照能较为清晰地反映马伊琍个人形象,且有多张为正面照,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与可辨认性,故涉案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

传媒公司未经马伊琍同意使用其多张剧照,且从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可以看出传媒公司的行为系具有盈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马伊琍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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