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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垃圾分类违法处罚细则如何执法?

2019-06-27 16:45    发布者:胡玉荣    回复:0    浏览: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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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那么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近期,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出台了《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两份文件,对市民关心的热点进行了阐述。

一、什么情况算“拒不改正”?

答:《查处规定》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二、罚多少由哪些因素决定?

答:处罚金额,主要视违法次数、违法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而定。《裁量基准》明确,个人若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投,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则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如果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混投,由于后果更严重,因此首次发现和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罚款金额,分别提高至“50元以上150元以下”和“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哪种情形将纳入失信惩戒?

答:《查处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城管执法哪些证据可被采信?

答:垃圾分类的违法认定主要以现场笔录、录像资料、取证照片为主,比如垃圾厢房和单位安装的监控探头视频,居民、志愿者、物业拍下的照片和视频或者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来源。执法部门会审查判断,孤证不能定案,只有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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