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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狗突然窜出路骑车摔伤怎么办如何判?

2019-08-15 15:43    发布者:崇明法院    回复:0    浏览: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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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某日早,小王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老方家门前,老方饲养的狗突然窜出撞倒小王,导致小王颅脑等处受伤、电动车损坏。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某日早,小王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老方家门前,老方饲养的狗突然窜出撞倒小王,导致小王颅脑等处受伤、电动车损坏。小王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修理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方未将饲养的狗进行拴养,致使狗撞倒小王,造成小王人身和财产损失。老方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老方赔偿小王相关损失。

法理评析

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长,为此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我国侵权法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加强对动物饲养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法律和一些地方性规范文件都对动物饲养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养犬为例,饲养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履行登记、办证、年检、缴费及注销等手续,并负有犬只安全性维持义务、犬只伤人时的救助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

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老方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犬束犬链措施,导致狗窜出撞到正常通行的小王,应当赔偿小王的相关损失。

法官提示

每个人必须注意到采取的行为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合理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将导致危险源的产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有义务对该危险源加以控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饲养动物的相关管理规定。

饲养犬类应当到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系好束犬牵引带、戴嘴套、入犬笼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等人流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他人挑逗、投喂等可能诱发动物伤人等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动物致人伤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伤者,及时就医,做好安抚、赔偿工作。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做好文明饲养、安全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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