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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南门珠宝金饰店以旧换新有猫腻被投诉

2019-09-15 13:43    发布者:崇明报    回复:0    浏览: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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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9年春节期间,消费者邓女士来到本区八一路商业街某珠宝商店挑选首饰时,看中了一款样式新颖的金手镯。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2019年春节期间,消费者邓女士来到本区八一路商业街某珠宝商店挑选首饰时,看中了一款样式新颖的金手镯。由于该店有“以旧换新”的活动,所以邓女士就用自己一只老款的金手镯向商家“以旧换新”了这只新款的金手镯,并另外支付了1120元的差价。

然而,邓女士回家后用电子秤称了一下刚到手的新手镯,却发现其重量只有16克,而她自己原来的旧手镯有32.5克,二者相差16.5克。邓女士觉得自己被商家给骗了,便来到该店要求退货,但商家不予理睬。邓女士遂向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调查调解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约请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了解,商家在新手镯的标签上只注明了含金量、价格,却没有标明单价和重量;消费者在购换货时,也只注意到款式,却忽视了具体重量等问题。据此,区消保委向商家指出,该店内金饰商品的标签标注未明确商品重量等影响消费者选购决定的关键内容,且销售时也未向消费者全面详细介绍商品情况,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认知存在误差。经过区消保委的普法宣传和耐心调解,最终商家同意让邓女士支付相应加工费后调换相同重量的金手镯,消费者邓女士对此亦表示接受,双方取得了和解。

消保委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未详尽如实地向消费者说明以旧换新的金手镯的具体重量等关键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导消费者行为。经区消保委调解后,商家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及时纠正了错误行为,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

区消保委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诚信守法经营,决不能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仔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决不能冲动消费,以避免消费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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