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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海农村房屋拆迁子女应该如何分配?

2019-09-21 23:00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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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张来信咨询:我们夫妻和三个儿子一起在20世纪80年代翻造了一栋四层的小楼,上面三层楼三个儿子一人一层,我们夫妻住底层后间,前面是客堂。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老张来信咨询:我们夫妻和三个儿子一起在20世纪80年代翻造了一栋四层的小楼,上面三层楼三个儿子一人一层,我们夫妻住底层后间,前面是客堂。

现在我们这一地的块征收通知书已经发下来了,根据“一证一户”的政策,可以分市内一套房屋给我们二老,方便我们生活、就医等。

大儿子提出要协商分户分房,把顶楼分给他一家,以后由他自己去和征收办谈被征收补偿事宜。

老二不愿离开本区,宁愿住小一点,提出要求与我们同住,他自己要货币安置,但是动迁协议签订后即与我们分割产权并补贴我们钱款。

老三没有意见。我们是想与老三同住,但是也害怕因老三憨厚没有主意,到时候保不住房子。

特来信请教,请你帮我们拿拿主意。我们该如何处理?谢谢!

张律师回复:根据你陈述的情况,简单解答如下:

一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所以,你家老大要求分户分房违反法律规定,有关部门是不会同意的。

二是,《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你可以与你的三儿子在征收之前签订《共同居住协议》申明共有房屋不予以分割。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到本所商讨。

(案例有删增,请勿对号入座,一家之言,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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