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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个人破产案例出炉法人股东负多少责?

2019-10-17 18:06    发布者:郭娜 邵未来    回复:0    浏览: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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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温州近日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欠214万元只需还3.2万元,温州近日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制度也因此引发各界关注。

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多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将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已经办结,这意味着停滞多年的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开始提速。

“个人破产”在温州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给“执行不能”一个出口

在司法实践中,像蔡某这样“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赵星海律师认为,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旨在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打下实践基础。

他认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提供了一个债务人与债权人和社会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突破了以往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在个人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审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化解了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债务时“执行不能”和此类案件“退出机制缺失”所形成的僵局,可以减少债务人通过各种途径逃避执行,也给了一部分陷入财务困境的诚信债务人重生的机会。

赵律师介绍,上海司法实践中也多有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的情况。不过,这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并非法院全面介入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也缺乏财产调查审计制度的监督。

赵律师指出,在债务人和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而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债务或以各种手段逃避债务造成“执行不能”时,往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不得不说,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值得借鉴。”

会不会有人借机恶意逃债?

首案的顺利审结无疑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开了个好头。但也引发了一些人忧虑,这一制度会不会给“老赖”们带来“福音”?

沪上一位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其实是将无力还钱的“诚信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既降低了国家对“诚信破产人”的救济成本,又能让“诚信破产人”无需面对没有止境的债务追偿,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

“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长期处于空缺状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半部破产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删除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条文,认为条件尚不成熟。”“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正是我国迟迟没有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原因。”

这位法官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具备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基础,其前提是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十分严密,以确保债务人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可能性极小。

征信系统加速建设推进

一位银行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在上海,还没有出现过个人破产的先例。“我们传统理解的一人独资公司如果出现倒闭、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会进入清算流程。”

他指出,如果该债务人的资产无法立即完成债务偿还,那么在保证其必要生活支出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冻结账户等措施,将多余的钱用于偿还债务。“当然,这都是在法院判决后,有法律依据的操作。”

他说,这样的情况和个人破产并不一样。前者债权人有权利可以追索债务,直至偿还完毕。但是后者则规定了一定的偿还额度。目前看,温州的案例在国内还是开了先河,此前只有国外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国内,暂时还没有执行的依据。

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债务无法清偿情况,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巨大影响。据了解,一旦征信受到影响后,当事人贷款、办信用卡、甚至是找工作都会收到牵连,几乎没有贷到款项的可能。另一方面,法院也会公布被执行失信人名单,个人的出行入住酒店、消费都会受到影响。

业内人士也提醒,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加快推进建设、打通各个关节的数据壁垒。除了企业债务人,对于广大的消费者而言,按时完成信用卡和其他贷款的偿还、避免出现逾期等,保持良好的征信,对于个人在之后的消费和借贷等经济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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