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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房屋改造纠纷前后邻里采光权如何处置?

2020-02-12 15:37    发布者:绿华镇司法所    回复:0    浏览: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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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因扩建房屋房体较高,周围农户相邻较近,大家认为会对自家房屋和庄稼地的采光条件产生影响。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思乡园位于绿华镇绿港村,是2015年5月修建的农家乐民宿。近两年,为了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思乡园准备扩建,计划在原来的基础上加盖一层高两米的二层小楼,但在扩建过程中却出现了问题。

因扩建房屋房体较高,周围农户相邻较近,大家认为会对自家房屋和庄稼地的采光条件产生影响。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争辨不下,要求村调委会帮助他们解决纠纷。

调解经过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先是安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引导大家理性表达诉求。

期间,周围农户告诉调解员,思乡园扩建后,周围老年人晒太阳的时间和庄稼地的日照时间明显变短,既影响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也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思乡园负责人却认为,他们所建造的房屋是经过实地测量的,并不会影响周围采光。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认为,该起纠纷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扩建房屋是否影响周围农户房屋及农作物采光;二是如果影响,该采用何种方法进行补偿。

根据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先是联系了专业人员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范标准对周围农户的采光条件进行了判断,在明确扩建房屋确实对周围农户采光条件产生影响后,村居调解员根据《物权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明确了以经济赔偿作为补救措施,赔偿的范围及数额则确定为周围农户房屋贬值部分和目前因光照不足造成的损失费用。

在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补偿额又产生了分歧,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调解原则,以邻里和睦为目标,多次上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邻里之间的感情。

法律分析

采光权属于《物权法》中相邻权的一种,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而采光权被侵犯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则大多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本案中,思乡园农家乐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盖的两层小楼,经过专业人员的测量,违反了《规范》第五章“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的被侵权方最终选择了经济赔偿作为损害赔偿的方式。

在乡村,邻里之间因建造房屋而出现采光权纠纷的现象较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一方面,被侵权方在维权过程中可以通过司法调解、诉讼等法律手段,让损害权利人采光的相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邻居,也须在一定范围内对采光遮挡予以谅解,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在维护和谐邻里关系的基础上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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