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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夫妻老婆店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

2020-08-08 16:37    发布者:上海崇明    回复:0    浏览: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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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被告人陈某与孙某系夫妇,共同经营一家日用百货店。因常有人至店内询问有无烟花爆竹出售,夫妻俩便萌生了以出售烟花爆竹赚钱的想法。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期热播剧《三十而已》,俘获了不少观众的心,特别是剧中人物顾佳,凭借温柔 又 霸气的形象,着实圈粉不少!

剧中,顾佳和丈夫许幻山共同创办了一家烟花公司,因为担心烟花爆炸,顾佳一直很怕火,在朋友的烟花厂发生爆炸事故后,顾佳的忧患意识更加强烈。

众所周知,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

烟花的绚烂缤纷后隐藏着危险,不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烟花爆竹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上海崇明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起,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孙某系夫妇,共同经营一家日用百货店。因常有人至店内询问有无烟花爆竹出售,夫妻俩便萌生了以出售烟花爆竹赚钱的想法。后来,在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夫妇二人多次驾驶自家车辆进购烟花爆竹,并存放于租借的一处民房内。2019年12月,民警在其租借的民房内当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54箱,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431元。

2审理结果

2020年7月23日,崇明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孙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孙某系坦白、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崇明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此类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犯罪行为,为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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