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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上海老城隍庙餐饮状告南翔小笼商标权

2020-09-12 16:42    发布者:新闻晨报    回复:0    浏览: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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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双方均持有南翔小笼商标。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近日,备受关注的“南翔小笼”案件,在浦东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本次庭审中,作为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老城隍庙”)和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南翔食品”)、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南翔餐饮”)等4名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00万元。


据悉,次日下午,上海杨浦法院将开庭审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案,案由同样为不正当竞争。

背景:两家公司分别持有“南翔”商标

在上海,有两家企业分别持有“南翔”注册商标,他们分别为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类主打产品(来自其官网)

其中,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翔”商标注册于1986年,注册类别为第30类商品商标:小笼包、云吞、春卷、蒸饺、菜包等。

▲城隍庙南翔馒头店吸引了众多食客(资料图片)

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注册于上世纪90年代,注册类别为为第43类(原42类)“餐馆”。

根据我国法规,商品和服务商标共分为45个大类,其中1到34类为商品类,35到45类为服务类,不同类之间的商标在其边界内使用不构成侵权。

几十年间,两家企业一直在餐饮服务行业、速冻食品行业各自使用着自己的商标,相安无事。

然而,自2018年起,老城隍庙餐饮方发现,对方公司出现了涉餐饮服务的招商行为,并在招商广告以及加盟店装饰中,使用了“南翔”字样,老城隍庙餐饮方认为,对方公司行为存在对餐馆类南翔注册商标的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

在庭审现场,老城隍庙方提出,要求被告方(即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老城隍庙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方则认为,老城隍庙方的的诉讼请求并无依据,要求法庭驳回老城隍庙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焦点:是否侵权?是否涉嫌不正竞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方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老城隍庙方商标权的侵害?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老城隍庙方的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

针对商标权侵权问题,老城隍庙认为,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方未经授权,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老城隍庙方持有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老城隍庙商标权,对消费者造成了不良影响。

对此,被告方辩称,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字样,是对地名以及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同时,被告方持有“南翔”商品商标,在加盟店中使用“南翔”,是为了说明店内小笼馒头的供货方为“南翔”商品商标持有者。

对于被告的主张,老城隍庙方并不认同,在庭审现场,原告、被告两方,对于被告方行为是否是对其所持有第30类商品商标、南翔地名以及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展开了激烈交锋。

针对焦点二,被告方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老城隍庙方主张,被告方存在擅自使用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南翔食品、南翔餐饮等被告在宣传当中对自身起源的描述并不准确,缺乏证据。对此,被告方提出了反驳,双方就两家企业商标来源、传承历史等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论。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充分的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并对核心细节进行了补充发问。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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