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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直播带货卖假燕窝应退一赔三还是赔十?

2020-11-29 00:35    发布者:红星新闻    回复:0    浏览: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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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针对职业打假人王海质疑辛有志(即辛巴)销售燕窝是糖水,辛有志11月27日傍晚发布公开信进行回应,并对事件带来的风波深表歉意。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针对职业打假人王海质疑辛有志(即辛巴)销售燕窝是糖水,辛有志11月27日傍晚发布公开信进行回应,并对事件带来的风波深表歉意。


在公开信中辛巴表示愿意承担6000多万元的退赔责任,并进行团队整改,加强专业学习与培训。不过王海11月28日上午再发微博表示,“辛巴糖水需要退一赔十”、“明知产品标准里说了唾液酸是添加的,还指着一堆凝胶糊弄消费者是燕窝丝,这是诈骗!”

王海称辛巴需要“退一赔十”

主播带货出现类似事件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是标注不规范,对人身没有造成实际安全隐患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支持“退一赔三”。

而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若该款燕窝产品从标签、含量检测鉴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辛巴团队或“茗挚”品牌生产者要求“退一赔十”赔偿。“辛巴团队负首要赔偿责任”。该律师表示。

辛巴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王海:应该“退一赔十”

在辛有志的公开信中,辛有志说“自11月20日‘燕窝事件回应声明’已过去8天,在此期间,我们团队做了深度的产品链路还原并对产品进行送检检测。”而检测结果是,这款“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在直播间推广销售时,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燕窝成分不足每碗2克。

根据辛选与广州融昱公司(即“茗挚”燕窝品牌方)签署的《品牌推广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品牌方必须保证提供给“时大漂亮”展示销售的产品说明、介绍、图片等信息资料不存在虚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且符合生产国及销售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品牌方承担。

辛有志称,跟品牌方按照合同规定协调,希望品牌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虚假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有用户进行赔偿。“本应由品牌方与我方共同面对此次事件,但由于品牌方一直回避不见面,沟通不积极,方案不明确,所以我决定主动积极回应解决此次事件。”

红星资本局发现,之前辛有志带货的某电商平台“茗挚旗舰店”11月23日上新了两款风味燕窝饮品,与之前辛有志所带品类相同,只是把名字中“燕窝正品”改为了“燕窝饮品”。红星资本局询问该旗舰店与辛有志沟通进展,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仍在销售的“茗挚”品牌风味燕窝饮品

根据辛选提出的先行赔付方案,“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 品牌燕窝产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 15,495,760元,共需先退赔61,983,040元)。此外,辛选会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品牌方的责任。

辛有志在信中表示,这款“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不应当作燕窝制品进行推广。此事件中,辛选团队在选品、质检方面因为对燕窝行业相关专业知识储备不够,未能甄别出品牌方提供的产品信息存在夸大宣传的内容,存在疏漏。

而对于辛有志提出的“退一赔三”方案,王海今天在微博中指出,“辛巴糖水需要退一赔十”、“辛巴糖水里含有的0.014克唾液酸居然是人工添加的!”、“ 明知唾液酸是添加的,还指着一堆凝胶糊弄消费者是燕窝丝,这是诈骗!不仅仅虚假广告那么简单。”

律师:“退一赔十”的前提是对人身安全构成影响

那么对于双方争执的赔偿力度问题,相关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颖律师向红星资本局表示,如果如辛有志所承认,该产品对其主辅料、添加的成分有虚假描述的话,更应该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退一赔三,如果涉及其主辅料、添加成分本身对人身的健康、安全有影响的,才会触发《食品安全法》里面的退一赔十。

“根据《食品安全法》,也并非所有的食品问题都要退一赔十,比如标注不规范,对人身没有造成实际的安全隐患,现实当中还不一定支持‘退一赔十’。”

程颖律师认为,核心还是在于该产品宣称的产品名称(“燕窝”)、其主辅料、添加成分是否标注规范,同时该不规范的标识标注是否对人身的健康、安全带来影响。“如果达不到这个程度,我认为原则上只支持退一赔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事件中辛巴带货存在夸大宣传,程颖律师称,主要触犯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欺诈销售,就是故意宣称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如果有这种情形造成消费者上当购买,则需要退一赔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燕窝在我国现目前属于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药品。如果宣传过程中,宣称具有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等,或构成虚假宣传,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辛巴团队销售的‘茗挚’品牌燕窝产品,夸大宣传燕窝成分,如确有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辛巴团队主张退一赔三。” 

丁梦丹律师说,对于燕窝产品,若通过人工添加唾液酸、凝胶、冰糖等制作而成的燕窝饮品,应标示燕窝的添加量或燕窝在成品中的含量,尤其是在产品外盒显著展示燕窝图案,而标签配料表中应标示配料燕窝添加的含量,否则,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目前,对于干燕窝、燕窝制品的唾液酸,国家质监局颁布施行的标准为GB/T30636-2014。丁梦丹律师表示,若该款燕窝产品从标签、含量检测鉴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辛巴团队或“茗挚”品牌生产者要求“退一赔十”赔偿。

辛巴团队负首要赔偿责任,若其在选品、溯源过程中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非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仍然销售的,可以在赔偿后向合作的品牌生产商按照法定或者双方合同约定而追偿。

另外有网友询问辛有志带货燕窝销售额较大,是否触犯了刑法?

依据《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求达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即可按此罪定罪处罚。

而依据《刑法》第149条,即使无法构成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的严重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的犯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仍是以140条规定定罪处罚。

丁梦丹律师认为,辛巴团队此次销售金额高达1500多万,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据其在此次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主观性及客观达到的后果,经营销售者的审慎义务等多方面,依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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