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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导致错误机关推诿该怎么办?

2015-10-17 20:33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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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导致错误机关推诿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施阿姨来信反映:我现住的房屋系1983年竣工的售后公房。30多年来没有搬迁(改动)过,2006年5月,房屋产权人变更,由原爷爷名字变更为孙子名字。当时办理手续前去咨询办理窗口,被告知需先到产权登记处,查阅登记资料,予以明确该房屋建筑面积。在2006年4月26日查阅注册登记资料,查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7.32平方米,在办理过程中,变更手续费也按77.32平方米计收的,当时每平方米手续费为5元,计收费为387元。同年5月收到变更后的产权证房屋面积为76.21平方米,随即向办理窗口反映,受理窗口推发证窗口,发证窗口推到登记窗口……
2006年6月24日,再到房产登记处查阅了新的一页登记资料,时间:2006年5月12日登记面积为76.21平方米房屋地址是同一套房产的地址。
今年物业公司管理费按房屋面积每月0.8元/平方米计收,一年物业管理费为742.3元,经计算,系按77.32平方米计收的,问及该面积的由来,被告知“这是房管部门提供的,不会有错。”
2006年4月26日,查得原始记载该房屋为77.32平方米,变更权证时收费按77.32平方米计收变更费用,物业费按房管部门提供的信息77.32平方米计收。2006年5月份发放的产权证是76.21平方米,我应该找哪个部门来纠错?如何办理更改手续?
张建伟律师回复:来信收悉。此类的事情本不是复杂的事情,房管部门发证窗口只要到登记窗口核实一下,收回原证重发产证就能解决。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设置房地产登记册,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并且永久保存。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与房地产权书上的记载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有关申请登记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当事人对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核查房地产原始凭证,并且以房地产原始凭证为准。房地产登记册的记载有更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和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名章。”
第四十条规定:“因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核准房地产登记不当或者房地产登记册上的记载有误,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房地局依法赔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市房地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些规定,你可以向登记窗口要求以原始记载予以更正。更正完毕后要求发证窗口重新发证。如该两个窗口相互推诿,你可以向市房地局投诉要求更正,甚至你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别的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如有不详之处,可继续来电或来函垂询。(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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