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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驾驶员欠薪欠保该怎么办?

2015-10-24 13:01    发布者:李轶捷    回复:0    浏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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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困难驾驶员欠薪欠保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张忠武原本是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名司机,他的工作朝五晚九,加班出差更是常态。不仅如此,由于长时间的驾驶,他更是患上了一身的“职业病”。在公司大半年没有发工资后,他与公司通过劳动仲裁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一次老同事的聚会中,他却发现在与公司合同存续期间,他的社保费企业有一年没有缴纳……
我们记录他从权益受侵害到申请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及至强制执行的一系列过程,是因为他的经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其取证路径、遇到的问题等,也能给其他职工提个醒。
职工自述:昼出夜归染上一身“职业病”
1993年,张忠武刚进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那会儿,只知道负责开车,至于为谁开、几点开、开去哪儿一概不清楚。“刚进公司的时候,人事就告诉我负责帮公司开车。那我想不就是帮公司开车嘛,也没问其他的内容。”
据他回忆,一开始的确是在为公司开车,“平时单位里有谁需要出门啊或者开会什么的,领导关照后,我就负责帮他们开开车。后来,老板听说我开车的技术不错,有时候他也会叫我开开车。”他告诉笔者,由于之前在出租公司开过出租车,所以他对上海以及周边的路况十分了解,再加上他开车很稳又会避开拥挤路段,因此得到了老板的赏识。
“那个时候老板和主管都对我挺好的。有时候晚上太晚了,他们就带我一起出去吃吃饭,周末他们还同意我把公司的车开回去。”在他眼里,在川崎工作的前几年,自己的工作情况还算是令他满意的。但是,随着公司换了一个老板、原本的主管也退休了,他的工作情况也发生了变化。“原本上班,不说是每天,至少一个星期有3、4天天没黑之前能回到家。之后每天不到晚上十一点、十二点根本就别想回家。”新老板上任后,加班、应酬逐渐增多,张忠武的上班时间也渐渐增加到每天12个小时,从“为公司开车”也逐渐变成了“为老板开车”。
长时间的驾驶让他得了一身的“职业病”,“像我现在什么高血压、颈椎病,都是那个时候患上的。每次去看医生,医生都建议我需要卧床休息一段时间。”因此,在干了7年昼出夜归、几乎没有双休日的工作后,由于身体的原因,他向公司提出了长病假的要求,公司也同意了。
庭上质证:证人证言助我“夺回”20年工龄
就这样,由于休了长期的病假,在家的张忠武只能依靠微薄的病假工资生活。可是,自2014年3月起,公司停发了他的工资,“公司人事打电话和我说公司经营不佳了,所以发不出工资了。”没有了工资,他的生活自然也没有了保障,“由于生活发生了困难,我便想到外面找点轻松的工作养家糊口,就趁着讨要工资的机会,提出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为此,他于2014年8月25日向劳动仲裁提出与川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要求公司赔偿拖欠半年的工资8576元、4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66000余元以及之前工作期间未休调休假的加班工资。
谈起这次的劳动仲裁,张忠武直摇头:“没想到连解除劳动合同都这么累。”他告诉笔者,在劳动仲裁时,他发现自己的工龄被公司偷偷地“减”掉了20年。“我是1973年进入上海市建筑工程局材料公司工作,1990年商调进的上海大众出租汽车公司,1993年又通过商调进了天天商务实业公司。这期间,我一直都在工作。然后1997年与天天商务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1998年天天商务改名为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但这一件件事情都清清楚楚。可是开庭的时候,公司竟然说我不是商调进的公司,是1998年企业招聘进的公司,实际工龄只有21年。”明明就是商调进的公司、明明连续工作了这么多年,却被公司矢口否认。对此,张忠武十分想不通,“我也问过律师,他告诉我说,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5年年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如果我是经过组织同意商调的,我的连续工龄应该视作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那么这么算的话,我的工龄应该算是41年才对。”
为了证明自己确确实实是经过商调进的公司,老单位他没少跑,“我前前后后跑了5、6次老单位,想要找到能证明当时我的确是商调进天天商务实业公司的人。幸好,老领导还在单位里任职。不然,我也不知道要怎么证明这一点了。”几经努力下,他的41年的工龄被证实,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讨要赔偿:拼命“拨一拨”总能让公司“动一动”
但是,在另一个诉讼请求:未休调休假的加班工资问题上,他却吃了瘪,“以前做司机的时候,双休日、节假日都不给休。有时候家里有事,或者碰到紧急情况,就拿调休单申请休假。”他告诉笔者,自己在公司工作的时候,平均一个月有2张调休单,一年可以累积10张。但是由于长病假,这些休假单一直都存放在家里,也没有使用。“他们也没有告诉我过期作废,就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也没提出说要我先把这点调休单用掉。我只知道上面没有签过名,没有写日期,敲过骑缝章的就都还可以用。”他拿出一张未用过的调休单,笔者看到上面除了有公司的抬头、申请人、申请时间、休假天数、主管领导意见之外,在右边还印有半个“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的骑缝章。“但是在开庭的时候,他们不仅说这张调休单残缺不全,还指出之前给我签字确认的那位已经退休的人事主管不是公司的员工,不能作数。”由于缺少其他的证据佐证,因此劳动仲裁也未能支持他的这一请求。
企业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过庭审,法院对他41年的经济补偿金和半年的病假工资都予以支持。可是,在法院判决后,张忠武却迟迟未等到公司应该支付的这笔款子。“最后我实在等不了了,就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才分三次把这笔钱付给了我。”对于公司“拨一拨,动一动”的行为,张忠武彻底死心,“其实在公司待了十多年,一些同事啊、门口的保安啊,我都是有感情的。但是,现在就连法院的判决,公司都执行得这么拖泥带水,实在令人心寒。”
百密一疏: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得知社保未缴
好不容易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后,张忠武觉得自己终于可以和公司撇清关系了。但是在一次老同事的聚会上,老同事的一句话却意外地提醒了他:“几个老同事在那里聊天,有个人就说自己退休了后才发现公司少帮自己缴了几个月的社保。”
“我之前基本上不关注社保这一块,因为我每个月看病医保卡里的钱都还有,15年的社保也缴满了,所以公司有没有给我缴,我也就没在意。”但老同事的话让他决定去社保中心查一查自己的社保。没想到,这一查就查出了问题。
“公司原本在2014年3月开始停发我的工资,2014年8月正式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便不帮我缴社保也应该从3月份停发我工资的时候开始吧。可是在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的社保企业就已经没有缴纳了。”从道理上来说,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时就应该把社保也一并给缴了。但是现在看来,公司在拖欠工资之前就已经没有帮他缴纳过社保了,而这距离他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对簿公堂差不多有1年左右的时间了。
“明年2月,我就要退休了。这一年多的社保对于要养老的我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啊。”对于这笔钱,张忠武认为不能就这么让公司赖掉,“有的老同事认为没必要和公司再搞下去,但是这笔社保费是在我和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的,难道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吗?”
为此,他也跑了几次社保中心,社保中心的人告诉他,碰到这种情况他们也没办法,只能催促公司。至于公司缴不缴,他们也没办法。
公司态度:困难企业不便回应
为了解公司为何没有帮张忠武缴纳社保,笔者拨打了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齐女士的电话。在电话迟迟没有人接听的情况下,笔者又前往位于浦东新区建陆路的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本部。在门卫室的窗口,笔者看到了张贴着的停工通知:“由于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经公司研究决定,除特别处理紧急问题的员工之外,其他员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停工,停工期间不上班的员工工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通过门卫,笔者终于联系到了川崎的一名人事人员,她表示:“公司是困难企业,业务各方面已经停工许久。张忠武的劳动争议已经通过法律解决,不再做进一步回应。”
当笔者提出,张忠武合同存续期间社保费未缴齐的问题时,她又表示张忠武已经和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他的社保公司也已经转出,不存在任何的问题。而当笔者想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她又称自己不是公司人事负责人,不便对外多说什么。
职工回应:继续追讨企业欠缴的社保费
张忠武在听到公司已经停工一年的消息后,表示公司老板其实已经把公司转移到安徽。“如果真的到了需要停工的地步,那么一年多了,公司为什么不申请破产呢?”
他告诉笔者,和他一样情况的还有几十名老员工,他们中的不少人劳动监察、社保中心都跑遍了,还是没个解决办法。“都和我们说还是应该等老板出面,缴清社保。可是,老板找不到,公司几乎没有人。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眼看就要退休了,张忠武觉得不能就这样让公司白白逃掉这一年的缴纳社保费的义务,他表示自己会想办法继续追讨这部分欠缴的社保费。
专家观点:多种方式证明未使用调休单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用人单位尚未安排职工补休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往往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都会为劳动者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才给他们支付加班费。
许多员工或由于合同期满,或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中断,造成手上的调休单“来不及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实,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双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相关制度规定或约定,员工手上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
而当职工离职时,企业如何处理职工未休的调休单,第一选择应该是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也可以就调休单的使用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比如劳动者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这属于双方约定的内容,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
还有一种情形,当职工提出用未休的调休单来代替同等时间的提前通知期,如果用人单位同意,也未尝不可。因为一般情况下,辞职职工是不可以用调休单来替代辞职的提前通知时间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一定时
间对辞职职工离职的工作进行必要的交接,以便减少辞职行为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则另当别论。
像张忠武这种情况,在合同期间并没有提出调休的要求,而在劳动仲裁中坚持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调休单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存在的,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因此建议劳动者在诉讼中可以采取事前录音、证人证言等方式为自己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缺乏强制执行手段
由于张忠武目前仍有一年多的社保公司未缴纳,笔者又借此询问了社保专家张佶。他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此可见,为职工按时并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这项义务是不容违反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向社保部门申请延迟缴纳,但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张佶解析:近年来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维权渠道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答记者问中说道:“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此,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于2014年发布了《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其中也明确了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
至此,本市劳动者若发生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维权途径只有两种;(1)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监察部门原则上不进行重复监察。目前,监察负责处理的主要是针对个人的社保问题的投诉,如果是对单位的举报,劳动监察受理后还是会和社保部门交接,转由社保中心负责追缴。
而在一般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直接召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召开事实调查会,对用人单位可以制作调查笔录;也可以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力量,采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开展审计(鉴证)获取相关证据的工作方法,并最终可以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但是,目前在处理社保费欠缴拒缴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对外声称停工,老板也找寻不到,负责人也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限对于这些“老赖”的用人单位来说,显然缺乏有效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直接权限仅限于责令改正,或间接的通过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直接从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划拨或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这些执行权限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缺乏相应的手段。
企业经营有困难不是欠保理由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必要多加赘述,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之后人社部下发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都再三明确了这一点。然而,即便有硬性的规定摆在那里,也总有那么些企业会以各种借口将这部分本该划入企业经营成本的费用转换成可以偶得的利润。本次《记者出击》的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就是以“经营困难”躲避了记者的采访,也一同躲避了应当履行的责任。职工虽然以百折不挠的精神追回了一部分权益,奈何在社保金这一块,因为日常缺少关注,以致现在再追讨困难重重。
不可否认,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有人赚大钱,也有人亏本,甚至濒临破产。企业经营困难可能确实是川崎目前面临的最大难题,而且法律有规定,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社保,所以从表面看来,“经营困难”是一个名正言顺的理由。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法律照顾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不等同于不缴,就算要“缓”也不是企业想缓就缓,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至少,这些“规定动作”川崎都没有做到位。
本次《记者出击》关注的川崎公司司机张忠武早已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既然关系结束了,工资、社保都应该一并了清了,可是川崎工资拖着不发,在强制执行后才很不爽快地拿出来;社保、经济补偿甚至采取了隐瞒偷换的方式。这实在不该是一家企业积极处理问题应有的态度。俗话说,出来混,欠着的早晚都是要还的。且不说职工怒而起诉的连环官司有多麻烦,万一在未缴社保期间,职工发生了工伤,那更是一次输了买卖倒贴钱的典型“示范”。
企业在哪方面有困难,可以找相关的部门寻求帮助,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兼顾职工的利益,毕竟,在职工身上刮下的这点“油水”也不能解决经营困难的问题,有这点应付官司的时间,还不如多花点精力在研究企业“脱困”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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