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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劳务派遣迷局该怎么办?

2015-10-31 14:06    发布者:李轶捷;范国宁    回复:0    浏览: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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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劳务派遣迷局该怎么办?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劳动合同、社保、加班费本是最基础的职工权益,但在塔吊司机隆金宝和他的工友们的这次职业经历中,要拿到这些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却有很多“附加条件”。当这些一线工人在忍无可忍,选择全力维权时却发现,力根本不知往哪使,公司似乎早已设计好一个“迷局”,让他们陷入其中,连基本的用人单位都找不到。
职工投诉:入职手续=空白合同+辞职书+赔偿书
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所有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应当进行的法律程序,但隆金宝的这次入职显然有些“特别”。“我是姐夫介绍进工地的,当时面试入职的职位是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俗称塔吊司机。面试合格后,公司的人就给了我三份资料让我签字,一份是《劳务派遣合同书》,一份是《辞职信》,还有一份是《赔偿书》,每份文件都是一式两份。”据隆金宝反映,所谓的劳务派遣书实际是一份空白合同,涉及职工本人的(乙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电话号码全部要求填写,但甲方,也就是用人单位却是空白项,空白的公司名称、空白的负责人姓名、空白的电话号码、空白的公司地址,就连最起码的薪资待遇也是未知数。
违法企业使用空白劳动合同也是经常发生的事,但让隆金宝没想到的是入职当天就要“辞职”。在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同时,他还被要求签一份标准格式的《辞职信》,其内容为“因乙方(职工本人)原因辞职”,他只需在文件最后填写辞职人姓名,不需要填写具体年月。还有另一份《赔偿书》的大致内容为在现场工作中,由于乙方(职工本人)操作造成工作事故产生约5-6千元赔偿,与公司无关;需要本人自己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说实话,入职就要签辞职信,谁都知道这肯定是不对的,但我们打工的就两条路,要么签字工作碰运气,要么就不签字也就不可能有这份工作。”隆金宝选择了前者。
记者调查:入职时签订“三书”是“标准程序”
隆金宝和同批办理入职手续的工人被分散地派往全市各个工地,他被分配到了潘广路上的一个机械设备堆场。记者在对其工友进行采访时发现,隆金宝入职时被同时要求签订空白合同、辞职书、赔偿书这一“标配程序”,可谓中核华兴历来的“惯例”,而且不论什么时候入职、是男是女,均“一视同仁”,早一年半入职的易菊英就和隆金宝有着一模一样的遭遇。
为了掌握更多的信息,记者又任意挑选了中核华兴公司在上海的其他两个工地,在随意挑选的五名工人口中,得到的答案也和隆金宝反映的情况雷同,而据工地上的工人透露,中核华兴招用的所有工人入职时都要签这三份材料,他们公司在上海差不多有19个工地,粗略估计工人有上百人。
职工投诉:要拿社保和加班费有道难过的“槛”
入职手续“奇葩”,为了生存隆金宝忍了,但真正选择了“工作碰运气”这条路后,他才发现运气其实也不那么好,很多本就该职工合法所得的权益在这里被设置了重重阻碍。
“我这份工作是我姐夫介绍我来做的,他在这里做了四年,被评过劳动明星,也当上了小头头,但是社保到现在没缴过一天。
公司当初承诺做满三年给缴社保,结果他做了四年也一样没有。”除了社保缴纳是个问题,加班费也没那么好拿。按照隆金宝的说法,他工作时每天从早上6:30时做到晚上10时,10时以后每个小时才有十元钱的加班费,除了每天中午不足一小时的吃饭时间,全年无休,而且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同样没有一分钱加班费。
记者调查:睡觉时才能休息,加班费靠“撞大运”
在另外两个工地的工友那里,记者了解到中核华兴给出的工作时间是早上6:30时到晚上6:30时,这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但是因为各工地工程进度情况不一样,有的地方比较忙,有的工地人员比较富余,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会将人员富余的工地工人调派到比较忙的工地上去,所以没有人会“闲”到正常下班。在这些工人的实际工作中,晚上8、9点下班才叫正常下班,忙时甚至会干到凌晨1、2点,但不管前一天做到几点,第二天6:30时仍要照常开工。
“什么时候休息?睡觉的时候就是休息咯,每天除了睡觉就是上班咯。”当记者询问一名工人何时可以轮到休息时,他自嘲着回答,而且承诺他说的绝对不夸张,因为前段时间正好他过生日,正好也干得累了,就想请一天假休息,结果企业不准假。
隆金宝称潘广路的堆场在每天干到晚上10点后有每小时十元的加班费,在另一工地上记者了解到,虽然也是晚上10点后有加班费,但每小时加班费为15元。一名工人告诉记者,这个要看运气的,有的地方是项目上有加班费,有的没有,隆金宝那种属于拿的是中核华兴的加班费,他15元/小时的标准是项目上给的钱。“虽然看上去比他们多一点,但我情愿不要这种加班费,累人不说,这一小时我去给人送外卖都不止这点钱”,该工人愤愤说到。
职工投诉:要合同丢了“饭碗”,用人单位成迷
看到姐夫做了四年也没有社保,隆金宝决定跟中核华兴交涉到底。“我干了将近一年,劳动合同也没给过我,我就问堆场的负责人要,我们签合同时就是一式两份的,而且法律也规定要给职工一份合同,我这个要求不过分吧。”但这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却让隆金宝丢了“饭碗”。据他回忆,他是今年8月27日下午提出要拿回劳动合同的,9月7日下午,堆场的负责人就通知他停工停职了。同时,隆金宝还从负责人那里得到一个惊人的消息:他不是中核华兴的人,要交涉让他去找合同书上的空白甲方(派遣公司)去交涉。
“我面试和签劳动合同都是在中核华兴那里,现在他们告诉我,说我不是他们的职工,让我和派遣公司交涉,可是劳动合同也不给我,我上哪里去找派遣公司?是哪家都不知道。”为了搞明白自己到底是谁家的人,隆金宝到银行查调工资支付流水单,结果让他更摸不着头脑了。“我在堆场做了11个月,前后有三家公司给我付过工资,一家是中核华兴,一家叫上海凌子实业有限公司,还有一家是上海深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除了中核华兴,后面两家公司隆金宝从未听说过名字,公司在哪门朝哪开都一无所知。
抱着一查到底的信念,隆金宝又到工商局调了后两家公司的注册地址,挨个去找那两个地方,结果一个注册地址不存在这个门牌号,还有一家则早已搬离。无奈之下,他又找到中核华兴,对方只承认他是凌子实业的人,具体的公司地址和联系人都拒绝透露。
记者调查:工人反映“用人单位应该是中核华兴吧”
如果说和隆金宝同批入职的工人真正的用人单位是上海凌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那么其他工人呢?记者在另外两个工地上询问工人的劳动关系归属时,工人们毫无例外地回答:“中核华兴吧”,记者也同样在这些颜色各异的工作服上看到了“中核华兴”的字样。当记者询问工资单上的流水记录是哪家公司时,他们均表示,没查过,不太清楚。
前文提到的隆金宝的工友易菊英情况有所差异又大致相同,差异的是因为她在2013年7月,在指挥塔吊吊氧气瓶时,脚下踩到方木不慎摔倒,右胫腓骨骨折。中核华兴为其交付了医药费并申报了工伤认定,记者看到她的工伤认定书上用工单位为中核华兴,但之后在劳动能力鉴定
书上,中核华兴变成了用人单位。在易菊英的社保缴费记录上,记者看到2013年7月发生工伤的她,直到2013年9月才开始有缴费记录,而且缴费的单位是凌子实业有限公司,因此,她和隆金宝一样搞不清楚自己真正的劳动关系所在。此外,混乱的劳动关系,以及前后有出入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社保缴费单位,让她之后的工伤待遇享受也举步维艰。
职工投诉:关系理不清楚,维权方向不明
时至今日,隆金宝和易菊英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着他们也不清楚,只知道现在工资已经被停发了,退工单等文件都没收到过,平时他们不找公司也没人会联系他们。“这大概算是已经离职了吧,因为公司那里有我们签字的辞职书,有人问起来或者来监察,他们只要拿出我们当初签的辞职书就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而且连经济补偿都‘逃’了,更不要说什么赔偿金了”,隆金宝研究过一些劳动法,对自己的处境心里有数。
要说维权,隆金宝说不是没想过,但一来时间耗不起,二来也确实没什么方向。“劳动法律规定可以到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申请仲裁,但中核华兴的注册地在宝山,办公地在普陀,凌子实业和深众人力资源的注册地均在青浦,实际办公地在哪我也不知道。除了这个,更关键的是我也搞不清楚到底谁才是用人单位,该告谁。”
反复研究之后,隆金宝决定在宝山试试,先告中核华兴,逼他们交出劳动合同,“我当初是签过劳动合同的,虽然是空白的,但只有他们拿出合同才能确认我的劳动关系,后面的债才找得到‘主’。如果他们不肯拿劳动合同出来,那么就等于我干了那么久没签合同。”目前,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了他的申请。
记者调查:“躲”在背后的公司确实不好找
按照隆金宝等人的说法,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所在地是中核华兴,工地具体的负责人是中核华兴的人,申报工伤是中核华兴出的面,凌子实业和深众人力资源就像是“躲”在中核华兴背后的公司,自始至终未露过真容,记者也尝试着在有限的时间内尽最大努力查找公司的所在。
由于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同,记者向青浦有关部门打听两家公司,得到的答案在意料之中———无此单位。随后,记者又在网上找到了两家公司的招聘信息,信息上显示凌子实业位于恒丰北路上的一家商务楼内,深众人力资源则只留了一个手机号码。记者赶往恒丰北路上的商务楼发现,该地址的租户是一家旅行社。记者通过大厦物业查找租赁记录,结果亦是没有凌子公司的租借痕迹。
记者随后又通过易菊英的缴费记录,查到缴费单位的地址为大华路,单位联系人为肖祖权,这一姓名正是凌子实业公司工商登记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记者再赶往大华路,结果发现是一户人家的私人住宅,莫非这就是凌子实业公司的所在地?
另一头,深众人力资源公司在诸多网站留的用于招聘的联系电话,不是接不通就是无人接,好不容易打通一个电话,对方也表示不知道是什么深众人力资源公司,打错了。
公司回应:和隆金宝没有关系
寻找两家公司遇阻,记者又转而找到了位于李子园路的中核华兴办公地,在记者表明来意后,公司人事部经理称不了解工地用人情况,落实清楚后,再给记者打电话。然而,不过离开后的十几分钟,记者就接了到该负责人电话,说没有隆金宝这名员工。记者反诘那为何工资由中核华兴支付时,对方支支吾吾,答不上来,表示再查一下。第二天记者再次拨打该负责人手机,对方先是推说听不清楚,之后就再也不接电话。记者又通过短信追问,收到的回复是:会议中,当天已反馈信息。
然而,中核华兴表面上口口声声说和隆金宝没有半毛钱关系,他的情况“不清楚”,那一头隆金宝却很罕见地接到了凌子公司的电话,称愿意约个时间协商解决这事。同时,潘广路堆场也接到了“提防”记者的通知。
中核华兴拒绝透露任何信息,记者又辗转找到了肖祖权的联系方式。接通电话后,对方显然对隆金宝的情况有所了解,称他们已经找隆金宝解决了争议,当记者称不可能,隆金宝本人正在报社时,对方转口称昨天跟他见的面,记者随即反驳称昨天记者也和隆金宝在一起时,对方岔开话题追问隆金宝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
“社保、劳动合同、加班费。”记者回答。“这些肯定都解决的,法律有规定的嘛,这些我还是知道的,社保已经整改了,上面监察过了,昨天我们已经去社保中心办理手续了,这需要一个流程。”对方回应。
“这也不可能,我昨天查了,没有办理。”记者继续反驳。
“哦,是我们昨天约了隆金宝,今天寄出申请去办理,估计要明天才能收到。”对方再次转口。
“隆金宝是你们公司的人吗?”记者抛出另一个问题。
“是凌子公司的,不是我的人,我是个人,怎么会有员工。”对方回答。
“你不是凌子公司的,那么是中核华兴的?”记者追问。
“不是,我以前是中核华兴的,现在出来了,我哪家都不是的,就是前段时间中核华兴的跟我说过一些,所以我知道一点隆金宝的情况,这个放心,他们已经在处理了,肯定会处理好的……”对方急着撇清关系。
“你不是凌子公司的?为什么公司登记信息里是你的电话,你不是肖祖权,不是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记者追问。
“我不是凌子公司的,这个换过电话了,他们就留了这个电话,不是我。”对方回应得有些凌乱。
“那您方便透露叫什么吗?”记者问。
“我也姓肖,具体叫什么就算了吧。”对方回答。
记者调查:劳动监察将会介入调查
记者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如果隆金宝和他的工友们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公司的超时加班、不按照标准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保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但因为目前隆金宝已经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因此,根据一案调查不重复的原则,他在仲裁委的申请劳动监察这里就不另作处理了,但是社保问题,目前的职责部门是劳动监察和社保中心,针对隆金宝反映的情况,劳动监察也将介入进行深入调查。
专家观点:如受“胁迫”填写的辞职信无效
劳动法专家张佶透过此案分析,类似上述案件中劳动者签署的“辞职信”显然是无效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即做了如下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本案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利用强势的地位,以一种“无形的胁迫”,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签署的“辞职信”,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无形胁迫的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法约定一般还有:(1)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2)要求劳动者签署“无底薪,全提成”、“放弃加班工资”等的报酬条款;(3)要求劳动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的限制公民权利条款;(4)要求不承担劳动者工伤责任的免责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不仅是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认定无效法律行为举证是关键
张佶分析,劳动者在被迫订立这些无效条款之后,由于在职期间无法主张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在离职之后才提出主张。所以,劳动者想要保护好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键是在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举证。因此劳动者在签署这些“胁迫条款”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证据的采集工作,以便今后主张权利,确认无效。
(1)签署书面材料时,尽可能采取录音录像措施。证明签署时的时间、地点以及周围环境等综合情况。保留签署时事实发生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2)在就职期间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及时采集这些主张诉求提出的事实证据。例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申诉等方式提出主张,并通过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保留申诉轨迹证据。
(3)联合其他本单位劳动者,互为提供证人证言,相互佐证。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针对同时聘用的劳动者采用相同的签约方式和待遇,劳动者之间也可以相互佐证,以证明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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