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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加班费员工消极怠工被开除是否合法?

2015-10-31 14:11    发布者:唐律    回复:0    浏览: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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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加班费员工消极怠工被开除是否合法?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王某于2013年5月进入某汽车零配件公司担任财务,通常月初月末工作较忙,需要加班。故王某于2014年3月向公司要求发放2013年度超时加班的加班费,公司以“公司规定每一自然年度的加班调休,应当在每年年末提出申请,如未申请则即清零”为由拒绝支付王某加班费。此后,王某每天准时考勤上下班,但上级安排的工作一律拒绝,并声称只有公司支付加班费后才恢复正常工作。
公司对于王某的行为,连续发出三次书面警告,然而王某仍拒绝工作。由于王某的消极怠工导致公司年度审计无法正常完成,并因此付出额外成本。在2014年5月,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三次书面警告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为由开除王某。
□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侵犯到自己的权益,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先,自己有权拒绝工作,故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履行作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消极怠工,导致公司年度审计受到影响,在公司多次要求改正的情况下,仍然不工作,被多次警告,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故本案的焦点是王某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就拒绝工作,消极怠工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消极怠工违背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被三次警告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唐毅律师点评
关于审理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消极怠工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实践中意见不一。用人单位一般会将员工在岗不工作、消极怠工、罢工等行为作为违纪行为规定在规章制度中。实践中发生上述行为往往出于某种原因。一种是劳动者通过怠工或罢工方式争取福利,鉴于我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罢工权,故用人单位如证明劳动者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时,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出于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福利等违法行为,劳动者采取消极手段要求公司及时履约。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消极怠工的方式来履行抗辩权,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消极怠工为由将劳动者开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也应当履行职责,如果消极怠工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则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开除。
我们赞同后一种观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义务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包括了劳动者尊重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的用工管理权,服从指挥和管理,以勤奋、谨慎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用人单位合理交付的工作任务,等等。这些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劳动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要遵守和执行的,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存在其他的争议。因此即使王某和公司就2013年的加班费是否清零存在争议,也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进行解决此争议,王某长时间消极怠工,已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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