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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定金自己反毁信誉可以返还吗?

2015-11-22 10:52    发布者:张建伟    回复:0    浏览: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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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定金自己反毁信誉可以返还吗?

ChongMingS.COM崇明网讯 陈女士来信:2015年10月9日,我到一房产开发商处看中一套商品房,协商后,双方约定10月10日下午2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要求支付2万元定金,于是我支付了2万元定金。开发商在收条上注明10月10日下午订立合同,付款人届时不签订买卖合同,定金2万元不得收回。收款人届时不签订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晚上回到家后,与丈夫、儿子商量,我认为房型好、面积大,周围环境优,远离闹市,系一理想居住场所。但丈夫和儿子均不同意,丈夫认为远离父母住所,照顾不便,且无三甲医院。儿子认为上班不方便,远离女友,双方来往交流不方便。于是,家庭会议的表决结果2比1,我落败。我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同意。我现在求教张律师的是,我支付的定金可以要回来吗?开发商的意见有效吗?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你要不回来定金了。从道理上讲,你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做出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其次,你们双方是以立约为目的而支付的定金,现在你毁约,有违诚信。最后,作为开发商不愿意退还定金的观点是有效的。
关于法律依据比较早的有:一、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释等都涉及此问题。
三、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鉴于篇幅不一一列举了。同时告诫购房者,支付定金作为一个履约的担保,因与家人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再支付定金。以免信誉上的损失和经济上的损失。(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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